证据目录
授 权 委 托 书
(民事诉讼用)
委托人姓名:张三
受委托人姓名:王五 性别:男
工作单位:南宁市××有限公司 职务:职员
住址:南宁市××路××号 电话:×××
现委托王五在我与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当事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代理权限)
1、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2、一般代理,代签法律文书。
委 托 人:张 三
××××年××月××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授 权 委 托 书
(申请强制执行用)
委托人姓名:张三
受委托人姓名:王五 性别:男
工作单位:南宁市××有限公司 职务:职员
住址:南宁市××路××号 电话:×××
现委托王五在我申请执行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执行,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 托 人:张 三
××××年××月××日
注: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业已审理完毕,现因被告李四未自觉按(2011)兴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主文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事项
(以下内容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正文抄写)
1、被告李四应归还原告张三借款××元及利息××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2、被告李四应付给原告张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
3、
4、
被执行人地址:南宁市××路××号
执行标的所在地:南宁市××路××号
申请人:张 三
××××年××月××日
联系地址:南宁市朝阳路××号(申请人联系地址)
邮编:53××××
电话:28××××
注: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应附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撤诉申请书
兴宁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向贵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望予准许。
申请人:×××
二〇××年××月××日
诉讼费缓交(或减、免交)申请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诉李四、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贵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申请人在交通事故受伤,救治时垫付了大额医疗费用,加上申请人因伤致残,目前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缓交(或减、免交)诉讼费××元,请贵院给予批准。
附:有关单位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申请 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 ×年×月×日出生,×族, 住×市×区×路×号×栋×号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四,男, ×年×月×日出生,×族 ,住×市×区×路×号×栋×号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李四所有的位于×市×区×路×号×栋×号房一套(查封标的××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四所有的××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银行帐户: ××××,开户行: ××银行××支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确保案件的判决结果得以顺利执行,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四所有的位于×市×区×路×号×栋×号房一套(查封标的××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四所有的××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王五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市×区×路×号×栋×号房一套【或××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银行账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 保 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三已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四所有的位于×市×区×路×号×栋×号房一套(查封标的×××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李四所有的××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银行帐号:××××】,本人自愿以个人所有的位于×市×区×路×号×栋×号房一套【或××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元,银行账号:×××××】为张三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担保人:×××
××××年××月××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万元的××银行汇票×张遗失,请求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银行为申请人开出银行汇票×张,汇票号码为:××××××,该张票据金额为××元,现因申请人保管不善,该汇票已遗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以便申请人及时向汇票支付人兑付入账。
申请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最后住所地:×市×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码:×××××。现下落不明。
申请事项:宣告被申请人李四失踪(或死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是夫妻,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即王五,马六。李四的父母早在19××去世。被申请人李四于×年×月×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曾于×年×月×日向××派出所报失踪。多年来,家人及亲戚朋友一直在寻找被申请人,但至今杳无音讯。由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或四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四失踪(或死亡)。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注: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应为:配偶、父母、子女
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宣告被申请人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张××是父子,申请人的父亲张××与母亲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张三、李四、王五,现三个女子均无成年并独立生活。从××年×月开始,被申请人张××出现胡言乱语症状,经南宁市××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由于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号 | (20 )桂0102 初 号 | |||||||||||
送 达 地 址 及 送 达 方 式 确 认 | 当事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委托诉讼代理(收)人 姓名、联系电话 | ||||||||||||
电 子 送 达 确 认 | 同意通过以下电子方式送达案件诉讼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是 ( )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微信号 | 传真号 | |||||||||||
QQ号 | 其他电子 送达方式 | |||||||||||
当事人送达地址 | ||||||||||||
代理(收)人 送达地址 | ||||||||||||
邮寄送达 | 送达以上当事人地址( ) 送达以上代理(收)人地址( ) | |||||||||||
到庭签收 | 是( ),承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 )天内到法院签收文书。 否( ) | |||||||||||
被告送达地址 原告提供 | 被告姓名、 名称 | 被告联系电话 | ||||||||||
被告地址 | ||||||||||||
被告其他送达线索 | ||||||||||||
被告其他 联系方式 | ||||||||||||
告 知 事 项 | 1.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一经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确认,即作为案件先行调解、一审(含重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和方式。如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将以诉讼所涉及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地址、当事人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以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
当事人确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并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准确、真实、有效,并同意人民法院通过上述确认的地址和方式向我送达诉讼文书。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我将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如果我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法院按上述确认地址和方式送达后,即视为送达,并由我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件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送达生效。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依法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三、电子送达的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送达生效。
四、电子送达的适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五、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六、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七、错误提供送达地址法律后果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邮寄的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