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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需先经前置程序吗?这个案例告诉你
作者:劳秋艳  发布时间:2024-10-24 10:50:22 打印 字号: | |


 

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人员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上述类型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许某与张某、黄某于2019年106日签订《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三方约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A公司,双方的合伙投资期限为5年,各方总投资额为人民币90万元,其中许某出资人民币3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张某出资人民币3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黄某出资人民币3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同时,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此后,A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股东分别为张某、黄某和许某,张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担任A公司的监事。由于许某认为在A公司经营过程中,张某、黄某存在私自经营公司业务且未将经营收益归还A公司的行为,许某以张某、黄某行为已经侵犯A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黄某将私自经营公司业务取得的益归还A公司,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某、黄某应诉后,以许某未经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故其不具备本案的起诉资格,且张某、黄某亦未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许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许某要求张某、黄某向A公司归还收益并支付利息,故本案符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股东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许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提起本案诉讼,未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且本案亦不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A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故许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对许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但股东代表诉讼有严格的前置程序。股东通常需要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如果公司内部机构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行动,则股东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可能忽略前置程序,往往错失诉讼的宝贵时间。因此,当股东认为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及时有效留取相关证据,节约诉讼成本,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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