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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屡遭投诉被调岗 企业用工自主权获支持
法院: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14 10:33:12 打印 字号: | |

员工屡遭投诉被调岗 企业用工自主权获支持

法院: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优胜劣汰的外部竞争压力迫使企业不得不自内而外求新应变,“能者居上”等企业内部竞争规则也应运而生,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基于用工自主权对“不能胜任”的劳动者的调岗行为。但企业因自主调岗行为极易与劳动者产生争议,什么情况下企业享有自主调岗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上班遭投诉 企业急调岗

2021年10月21日,李亦桓(化名)与广西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亦桓的工作岗位为电工;工作地点包括公司办公地点及所设管理处的办公地点和其他临时工作范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项目人员需求和李亦桓的能力表现,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上班场所、上班地点,并按照新工资标准制度执行。

李亦桓到岗后,因多次受到客户投诉,被物业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通报。

2022年4月22日,物业公司向李亦桓书面送达调令,决定将其调到一所小区的水电维修岗位,要求李亦桓于2022年4月23日9时报到,未按时到岗按旷工处理,旷工达3天视为自动离职,薪资待遇为3000元/月。

不满被调岗 员工提离职

2022年4月26日,李亦桓向物业公司寄送离职通知。通知载明:其不同意调岗,物业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岗行为违法;其通知公司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李亦桓于当日离职。

同年4月27日,物业公司向李亦桓送达回函,同意其辞职,按正常工资标准核发工资至2022年4月24日,并结清全部劳动报酬。次日,物业公司向李亦桓支付35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此后,李亦桓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失业金损失6.9万余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物业公司为李亦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对李亦桓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亦桓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亦桓称,物业公司未与他进行协商,擅自调整他的工作岗位,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他支付相应的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对李亦桓的主张,予以回绝。

企业无恶意 不构成违法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李亦桓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薪资执行标准的约定来看,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李亦桓的工作地点不具有固定性,而是根据工作需求和工作能力在原有工作内容范围内可进行适时调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决定将李亦桓的工作地点调到同一城市内的某小区,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故物业公司不存在违法调整工作岗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李亦桓主张物业公司未经协商调整工作岗位的事由,亦不属于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李亦桓诉请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亦桓在物业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主张失业金损失的法定要件,法院对其关于失业金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向李亦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为李亦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李亦桓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调岗是企业管理和员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但如企业不加约束、不讲原则地一味滥用用工自主权,将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该案中,物业公司因李亦桓多次被投诉进行调岗,目的并非无因、随意;同时工作地点由某单位调动到某小区,仅相隔几公里,且工作内容均为水电维修,并未对李亦桓的上班在途、工作内容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调岗适当,未产生不利的影响。

记者林东婷

通讯员农慧兰吴腾睿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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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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