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下列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悬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志辉
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21201xxxx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沙田镇逸石村13 组387号
被执行人:阙靖成
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821002xxxx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白须村三组50 号
执行案号:(2024)桂 0102 执3856 号。
执行标的:200000 元本金及利息等。悬赏内容:凡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掌握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将给予执行到位金额 5%的金额奖励。
被执行人:黄群
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40829xxxx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海交路 1 号山海苑小区1 号长秀居委会集体户
执行案号:(2024)桂 0102 执3856 号。
执行标的:200000 元本金及利息等。悬赏内容:凡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掌握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将给予执行到位金额 5%的金额奖励。
被执行人:韦美音
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00827xxxx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03 号澳华花园小区28号楼 403 号房
执行案号:(2024)桂 0102 执1623 号。
执行标的:414370 元本金及利息等。悬赏内容:1.凡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或其车辆等财产下落并被本院有效控制的,申请执行人将给予奖励1000 元;2.凡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掌握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将给予执行到位金额 10%的金额奖励。
被执行人:邓青明
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770403xxxx
住址:住广东省南雄市铺背村委会溪田寺村999 号
执行案号:(2024)桂 0102 执3260 号。
执行标的:320000 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等。悬赏内容:凡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且本院未掌握的线索而使得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将给予执行到位金额 5%的金额奖励。
特别提醒
以上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则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