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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保健品”可能涉嫌犯罪!​给大家提个醒
作者:邓雪芳  发布时间:2024-09-19 10:17:08 打印 字号: | |


如今,为了身体保持健康,越来越多人购买保健品调节身体机能。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制作、售卖所谓的“保健品”,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这不仅仅是退款或支付惩罚性赔偿能解决的事情,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吴某作为某中药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向陈某私下购买“三无保健品”药泥(陈某宣称该药泥具有健肾功能),后吴某发现原告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与陈某协商退款,但陈某要求吴某将货物退回即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后报警,陈某当日将4.5万元退还吴某,后因吴某未退还“保健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吴某退还4.5万元。吴某以陈某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诉请陈某赔偿其货款损失1.75万元及惩罚性赔偿17.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12年就颁发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入了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名单。因此,陈某将无正规手续的药泥,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售卖,有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驳回中药材经营部的反诉。

【法官提醒】

食以安为先,药以良为根。食品药品安全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应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重,自觉守法经营,无论是食品、药品都应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应为一己之私从非法渠道购入假冒伪劣的商品进行销售。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应理性选择,切勿盲目相信购买的“特效药”或贪图便宜购买无资质的商家或个人处购买食品药品,消费者也要坚持抵制制假造假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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