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能否逾期主张使用商品抵用券
发放商品抵用券是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往往都对使用时限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那么,消费者没有在商家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还有权主张使用吗?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某销售公司组织召开产品促销会,并对到场参会的客户组织参与抽奖活动,文某某抽中一张“金牛奖¥888代金券”。该券载明“使用说用:1、本劵仅限于销售公司21年2月28日使用;2、凭券在本公司消费可抵现金888元;3、本劵撕毁无效,不找零钱,不兑换现金;4、本劵最终解释权归轮胎销售公司”。同时,销售公司在活动现场通过PPT讲解的方式向到场客户详细说明“金牛奖¥888代金券”的使用要求:客户需向销售公司购买一定数量指定型号的轮胎即可使用该劵。
2021年11月21日,销售公司与文某某就涉案轮胎货款结算确认形成《销售有限公司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文某某尚欠轮胎销售公司轮胎货款9407元,并载明“2月28日会议抽中金牛奖未兑换(888)”“3月19日返利未冲减”。因文某某尚欠4807元货款未结清,某销售公司遂诉至法院。文某某认为,销售公司未将其抽中的“金牛奖¥888代金券”在尚欠案涉轮胎货款中予以扣减888元,且销售公司未将其他相应的返利、理赔等款项返还,因此向法院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金牛奖¥888代金券”兑换扣减问题,其一,销售公司以抽奖的形式发送“金牛奖¥888代金券”的行为系发出要约;文某某抽中并接受了销售公司发送的“金牛奖¥888代金券”,且向销售公司主张使用,系对销售公司的承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其二,虽然“金牛奖¥888代金券”中载明该券应于2021年2月28日使用,但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11月21日就涉案轮胎货款进行结算形成的《轮胎销售公司对账单》中已明确载明“2月28日会议抽中金牛奖未兑换(888)”,双方协商一致对“金牛奖¥888代金券”的兑换期限和使用规则进行了变更,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在计算尚欠轮胎货款时应予以扣减888元。
【法官说法】
一、代金券与抵用券的判断认定
代金券是消费者在商家消费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劵,其面值可以直接用来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格,其使用场景为主要用于购物时的现金支付,可以直接减免购物成本。抵用劵是指消费者在商家购物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劵,其面值可以用来抵消商品价格,其使用场景主要用于商家促销和抢占市场份额。抵用券与代金券的本质区别在于:抵用券仅能抵扣商品价格,而代金券则可以直接用来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格。抵用券通常只能在特定的商家或特定的商品上使用,且往往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某销售公司发送的“金牛奖¥888代金券”实质系抵用券,而非代金券。一方面,销售公司明确说明其发送的“金牛奖¥888代金券”是一种返利优惠,表明销售公司发放该劵的目的在于促销轮胎产品;另一方面,“金牛奖¥888代金券”的使用说明中载明“凭券在本公司消费可抵现金888元”,即客户在向销售公司购买轮胎时可以直接抵扣相应货款。
二、商家发送商品抵用券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成立要约,须符合四个要件:系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要约内容具体而确定。引申到本案中:其一,销售公司向其长期有轮胎买卖合作关系的客户以抽奖的形式发送本质上为抵用券的“金牛奖¥888代金券”,该劵载明使用内容和使用期限,主体明确,内容具体,期限清晰;其二,轮胎销售公司通过PPT讲解的方式说明该劵的使用要求,该行为足以认定其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客户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旨。据此认定销售公司发送“金牛奖¥888代金券”行为系要约,该要约在文某某获得“金牛奖¥888代金券”时生效,文某某取得承诺的资格。
三、权利人逾期主张使用商品抵用券的法律效力认定
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商家对商品抵用券的使用规则、兑换时限、限制条件或主要内容等重要信息和权利人协商一致发生变更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关系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金牛奖¥888代金券”中载明该券的使用时间仅限于2021年2月28日当天,但双方在2021年11月21日在货款结算凭证中约定将该劵载明的扣减金额888元载入其中,不仅使“金牛奖¥888代金券扣减888元”成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对该劵的使用期限进行了变更,表明双方协商一致对该抵用劵的使用规则以及兑换时限发生变更,即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产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双方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金牛奖¥888代金券”应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在计算本案尚欠货款时应予以扣减。
【法官提醒】
发放商品抵用券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增强了用户粘性,也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作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消费者尽量应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抵用券,注意抵用券的使用规则,如果相应权益受到了侵害,可积极与商家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