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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人发生意外,同桌的你都需要担责吗?
作者:青福捷  发布时间:2024-06-17 17:12:3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意外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是不是共同饮酒后发生的意外,共同饮酒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与界限在哪呢?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某中、覃某在兰某红家中聚餐,聚餐期间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某中、覃某等人有饮酒行为。聚餐时间从下午19时40分至22时30分前后,聚餐后莫某智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兰某红所居住小区(兰某红居住地与莫某智出租屋约3公里,骑电车约15分钟),返回其出租房内休息(黄某森为房东)。23时50分许,莫某智从出租房五楼的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莫某智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饮酒人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某中、覃某以及房东黄某森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某中、覃某与莫某智作为共同饮酒人,互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不作为注意义务和作为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饮酒过程中不对共饮者进行劝酒、拼酒、灌酒等,以及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对共饮者进行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等。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对莫某智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莫某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饮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其在聚餐饮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饮酒过量,自身有重大过错。聚餐结束后,结合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莫某智骑行电动车约15分钟返回其出租房,并已经返回5楼房间,故其未失去对身体、意识的控制能力。当其返回租住房房间内时,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已经终止。其回房后再度出门发生坠亡系共同饮酒的被告不能预见的,因此共同饮酒的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日常聚餐饮酒过程中,饮酒活动的组织者、饮酒活动的参与者等均需对共同饮酒人负担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要包括,事前的降低危险义务,即在饮酒过程中切莫过度劝酒、灌酒、斗酒等,对已经过量饮酒和不能饮酒的人员进行劝阻等;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结束饮酒后,对过度饮酒而失去理性意识的同饮人员履行照顾、送医、护送等义务。同时,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还要遵循客观、合理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平常酒量、饮酒习惯、身体状态、预见可能性等因素。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各位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量劝酒、灌酒等能够致使莫某智陷入危险状态的行为。莫某智于安全到达家中后外出过程中坠楼身亡,并非各位共同饮酒人可以预见的结果,与各共同饮酒人未履行护送、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因果关系。虽事后公安部门对莫某智检验确定其为醉酒状态,但莫某智离席回家时,言行举止等方面均未展现为醉酒状态,仍能以正常、合理的时间返回住所。对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莫某智,不应过分苛求其他共同饮酒人对莫某智作出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的专业判断。因此,法院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四方面综合评判,驳回原告对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某中、覃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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