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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劳秋艳  发布时间:2024-04-26 10:28:03 打印 字号: | |


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且在婚外情期间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最终被妻子发现。妻子怒将“第三者”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回顾]

张某(妻子)与李某(丈夫)系夫妻关系。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王某建立了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李某与王某互加微信之前,其二人就已经在游戏中聊天相识,双方于20223月第一次见面。20224月8日,李某和王某再次见面后,由李某支出所有开销,该项支出的财产属于李某和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张某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自20226月起,李某多次以微信红包现金等方式给王某共计5421元。同时,在张某知晓情况后,李某也并未向王某进行追回,张某曾多次发短信联系王某,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且李某也曾多次电话沟通要王某返还,但王某均不予理会。此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赠与王某5421元的行为无效并且王某返还张某夫妻共同财产5421余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未经配偶张某的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给王某,该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与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至于张某要求王某返还的各项费用,法院则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了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赠与王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3470元。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李某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旧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而王某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正确婚姻观和金钱观,而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非法赠与的财产,亦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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