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好法官,一次性解决了纠纷!”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某公司法人吴某感慨的说。4月22日,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最终由法庭调解双方“相逢一笑泯恩仇”。
某酒店公司(甲方)与某洗涤公司(乙方)于2021年10月签订了一份《布草洗涤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酒店的各类布草进行洗涤,洗涤费按月结算。如乙方洗涤质量不达标或者丢失布草的,应当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2022年2月,双方终止合同,但未结清费用。2022年12月,洗涤公司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洗涤费43000多元及违约金12000余元。酒店公司未答辩,法院于2023年3月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了洗涤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洗涤公司于2023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酒店公司的账户,该案仍在执行中。酒店公司不服,认为洗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于2024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洗涤公司赔偿丢失布草的损失和洗涤质量不达标的违约责任合计13000多元。
开庭审理后,双方对抗情绪较大,相互指责,争吵激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得知酒店公司的股东与洗涤公司的负责人系同乡关系,由于这层关系,洗涤公司才获得了这项业务。不料合作过程中发生不愉快,双方翻脸,损害了企业诚信和同乡之谊。了解到这个情况,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反复协商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洗涤公司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多元,酒店公司放弃主张经济损失13000多元。洗涤款43000元在五日内支付完毕。洗涤公司收款之后向法院提交执行案件结案申请,解除对酒店公司的全部查封措施。庭审后,双方握手言和,喜笑颜开,同乡之间“历经诉讼情谊在 相逢一笑泯恩仇”。
该案调解结案,一次性解决了矛盾纠纷。实现了酒店公司诉洗涤公司的诉讼案件、洗涤公司申请执行酒店公司的执行案件,均能调解结案,一案双解,一调解二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