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窗口收费信息 | ||||||||
收费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主管部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缓交、减交、免交政策 | 是否涉企 |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诉讼当事人 | 财产案件 |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免交诉讼费用 |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否 |
非财产案件 |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交纳10元 | |||||||
行政案件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
管辖权异议案件 |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诉讼当事人 | 特别程序案件 | 不交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减交诉讼费用 |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5.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是 |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不交诉讼费 | |||||||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不交诉讼费 | |||||||
行政赔偿案件 | 不交诉讼费 | |||||||
申请执行案件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缓交诉讼费用 |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是 | ||||
申请保全案件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申请支付令案件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申请公示催告案件 | 每件交纳100元 |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 每件交纳400元 | |||||||
申请破产案件 | 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