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马某25周岁,系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2年8月时,马某认识被害人滕某并确定恋爱关系,马某遂搬进滕某家中开始同居生活,后因吵架二人分手。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马某因手头拮据,产生了到前女友滕某家中盗窃的念头。当日2时许,马某告知同伙向某(另案处理)要去前女友家“拿点钱花”并要求陪同前往,后二人来到滕某所在的小区,趁被害人滕某不在之机,马某输入门锁密码进入房内,合伙盗走房内一个皮包及一串电动车钥匙,并在小区内盗走滕某的一辆电动车。马某将所盗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15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认定,案发当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盗皮包价值人民币4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马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结合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情节,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家中要确保安全上锁,防止小偷溜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置自动红外报警系统、监控摄像系统,一旦发生盗窃,能够发现、固定证据。除此之外,如果入门电子密码锁、手机或银行密码等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知晓后,切记要及时更换密码,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免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