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随着“本次调解结束”的声音落下,这场形成跨度长达16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尘埃落定。调解双方在兴宁区法院和兴宁区检察院的合力协调下,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某村委会集体土地及相邻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2007年3月30日,某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与该村民小组签订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于当年双方再次签订《附加协议》,约定未拆迁部分居住地的道路由某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以混凝土硬化,费用由某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协议签订后,某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履行硬化道路的义务,村民小组遂于2013年自行对该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后该村民小组以某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及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约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根据《附加协议》补偿原告自行硬化道路所产生的费用。
因案涉行政争议形成的时间较久远,纠纷的产生涉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考虑诉讼双方各自面临的诉讼风险,兴宁区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出于审慎处理行政争议的考量,先后两次到现场组织村民小组代表和某县自然资源局就硬化道路产生的费用数额、补偿条件等予以协调,虽然双方在前两次协调过程中均未能形成最终意见,但双方对于费用数额已大致框定了可接受的范围,仅对于支付主体、支付期限等存在争议。兴宁区法院在前两次协调会的协调结果基础上,联合兴宁区检察院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发力,组织双方第三次到法院进行行政协调。在联合协调的合力下,双方对于尚存在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长达16年之久的官民纠纷。
自2020年5月兴宁区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以来,该院以“一次诉讼贯全程、一次到位释清楚、一揽子管到底”的“三个一”工作方法,加强行政协调工作,创新工作模式,持续强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力度,本案历经三次行政协调圆满解决行政争议,是全面贯彻“三个一”工作方法的体现。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继续推行、落实“三个一”工作方法,加强行政协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