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信用卡和储蓄卡已成为大部分都市人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支付载体的一部分,为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是,信用卡和储蓄卡到底能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对自己产生风险?
近日,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二万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配合上游人员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莫某找到被告人曾某、卢某,告知其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收取套现违法犯罪所得能够获得提成,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莫某提供自己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用于接收上家转入的违法犯罪钱款。曾某、卢某见“利润丰厚”,又先后找到“卡农”彭某、黄某,由二人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收取违法钱款,帮助莫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经查实,莫某等人接收套现的资金中有8.2万元系被诈骗款。
曾某、卢某、彭某、黄某在收到上游违法犯罪的转账后,来到南宁市某通信城购买共计50余部iphone牌手机(价值45余万元),后将购买来的手机交予莫某出售给他人,并将收取的现金交付给上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曾某、卢某、彭某、黄某明知是违法所得而进行接收转移并帮助套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莫某、曾某、卢某转移套现人民币8.2万元,次数达到三次,情节严重。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具有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卡和储蓄卡的发放和使用,持卡人在使用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对于信用卡、储蓄卡的管理规定。因此,在使用信用卡和储蓄卡的过程中,持卡人应该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一是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卡的密码和相关信息;二是不要外借、转卖信用卡、储蓄卡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三是切勿因一时贪念,帮助违法犯罪活动“洗钱”,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