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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啦,下列消费维权案例给您提个醒
作者:朱力克  发布时间:2023-03-16 08:10:55 打印 字号: | |

案例1不宜退货”的情形外,网购商品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小李通过网络购物直播平台向某商行购买二手鞋,小李收到商家寄来的商品后,以鞋子不适合自己为由要求退货。经协商,商家认为其销售的二手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瑕疵,并主张有一定瑕疵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除上述列明的四类商品外,其他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需要结合商品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明确向消费者作出了说明。在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适用无理由退货又不会使得商品贬值或者经营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小李在购买该二手鞋过程中,在销售该二手鞋的商行并未明确其销售的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适用无理由退货又不会使得商品贬值或者经营者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小李向商行提出的退货请求应得到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法律赋予“非当场”消费者的特有权利,有利于保障处于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因此,作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应当在购物时注意经营者在宣传、“带货”过程中有无对商品打上“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标签的行为,有意识地在选购商品时即避免相关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应当明确向消费者告知,避免产生纠纷。

 

案例2:“耐用商品”的质量瑕疵问题,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小李在某商场向某商家购买了台式电脑一台,电脑安装完成后,小李在头一个月使用电脑的过程中多次出现无端重启、死机等故障,小李遂来到商场找到该商家协商,该商家认为小李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故障是电脑的质量问题导致,故不同意小李提出的退货要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例中,小李在某商场向某商家购买的台式电脑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规定的耐用商品,该销售台式电脑的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小李在头一个月使用电脑的过程中多次出现无端重启、死机等故障,属于质量瑕疵,且小李在购买该台式电脑前并不知道该台式电脑存在质量瑕疵。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在购买该台式电脑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台式电脑出现故障,销售该台式电脑的商家作为经营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小李提出的质量瑕疵问题不存在或者该产品质量瑕疵属于小李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与其销售的台式电脑质量无关,如该商家不能证明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小李在购买台式电脑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出现了故障,应由商家对该电脑不存在质量瑕疵承担证明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上述耐用商品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商家提出,商家也应当及时对商品进行检测、排除故障,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案例3:“办卡”消费后发现提供的服务与宣传内容不符或者经营者擅自变更内容,可以要求退款

某健身房宣传某知名健身教练张某系其“明星教练”。小李在该健身房办理了“私教”健身卡和年卡,指定由健身教练张某任教,并对小李量身定制健身训练计划和课程。但在中途,张某从该健身房离职,健身房在张某离职后未告知小李的情况下,为小李变更了私人教练。小李遂要求该健身房退还剩余年卡费用。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小李基于能指定健身教练张某作为其私人教练故而办理了该健身房的“私教”健身卡和年卡,即该健身房将张某作为“明星教练”的宣传足以对消费者选择该健身房并办理相关资费的年卡产生重大影响,而张某的离职,事实上使得小李无法继续获取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无法继续进行量身定制健身训练计划和课程。因此,小李要求该健身房退还剩余年卡费用,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随着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发展,消费者先“办卡”后消费越来越普遍,对于在“预付式”消费的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消费者首先应甄别经营者宣传的内容是否属实。其次,在办卡或者预付消费款之时,应当与经营者明确约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内容,包括提供的质量、方式、期限等。如在后续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与宣传或者约定不符的,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经营者,如遇到经营困难、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善后措施,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和沟通,争取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妥善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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