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兴宁区法院执行干警驱车100多公里将61083.15元执行尾款送到行动不便的孔某位于宾阳县城家中,至此,这件原诉讼标的100余万的执行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2019年5月,孔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协议》,随后孔某陆续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定金、维修基金等金额共计102万元。2019年9月实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却未能针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能签约。2019年11月,开发商发函告知定金将不予退款,孔某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告上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装修款、维修基金、等共计103万余元及利息。但之后开发商迟迟未履行,孔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申请人孔某主动履行100多万元,并承诺余款由法院从其指定账户中扣划。由于孔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了给其提供便利,执行法官决定开启绿色通道,亲自送至家中为其办理领款手续。来到现场时,孔某表示,她正在发愁行动不便的自己如何办理退款手续,实在没想到法院会将钱款送到家里。她不禁连声道谢,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到实处细处,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