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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执行到位!
深度调解化解多年纠纷 审执法官均获赞
作者:袁莹莹  发布时间:2023-01-18 09:15:13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们为我们解决了多年未解的纠纷。”1月12日下午,案件当事人连连道谢,将两面印着“秉公办案 为民解忧”“一心为民 暖心执行”的锦旗送到兴宁区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法官黄雅静与执行局法官邹靖手中。

原告陈某(女方)与被告王某(男方)原为夫妻关系,某于婚前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南宁市某小区房产,房屋登记为某单独所有。因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与王某于2015年登记离婚,双方协议该房屋归陈某及儿子小王所有。2013年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兴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定王某向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等数十万元。因王某无力支付钱款,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查封并拍卖该房屋随后,陈某及小王以该房屋已经《离婚协议书》确定为其二人所有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因缺乏法律依据,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诉请。之后,陈某再次来到兴宁区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起诉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案虽为离婚析产,但因标的物涉及拍卖房屋,可能影响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黄雅静法官作为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主办人,经过对案件仔细审阅分析、开庭审理、庭后沟通等,发现各方虽矛盾尖锐、争执激烈,但仍有协商的可能,遂积极促成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邀请执行案件主办人邹靖法官对涉及执行方面的利弊进行分析。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向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36万元,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终止拍卖和解封该房屋。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的租赁纠纷一案,从起诉至今历时七年有余,终于切实执行到位大部分款项。陈某对执行该房屋产生异议,三年以来诉讼涉及三级法院、两种案由,其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使儿子能够继续在现有学区上学。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一道,为本案交出一份的优秀答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广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是送来两面锦旗,对两位法官的工作予以肯定。

近年来,兴宁区法院秉承着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各方权益,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责任编辑:青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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