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威慑被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近日,兴宁区法院探索制定了“预拍卖告知”制度。
该制度所称预拍卖告知,是指在正式拍卖被执行人动产或不动产之前,向被执行人发出“预警”,责令其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债务的拍卖前置程序。专门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根据兴宁区法院发出的《预拍卖告知书》,如果被执行人在预拍卖告知书所载履行义务期限内,主动联系法院缴纳案款或将案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并缴清因拍卖而产生的必然支出费用的(包括辅助拍卖费用、开锁费、拖车费等),可停止拍卖程序;但如若被执行人在预拍卖告知书所载履行义务期限内,有履行能力而仍不履行的,执行法官会根据预拍卖告知书所载正式拍卖时间对动产及不动产启动拍卖程序。
同时,被执行人在签收预拍卖告知书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出现隐藏、转移、毁损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拍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启动拍卖程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拍卖告知制度旨在给被执行人发下“最后通牒”,既起到了督促履行的目的,又能令被执行人产生“危机意识”,主动寻求执行和解。其是兴宁区法院为大力推进执源治理进行的一大创新举措,能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权威,体现司法关怀,是探索执源治理新模式上迈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