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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切莫毁了青山又害了自己!
作者:李到福 青福捷  发布时间:2022-11-04 18:44:25 打印 字号: | |

防患于未“燃”,切莫毁了青山又害了自己!

 “重庆发生山火”、“湖南永州发生山火”、“广西桂林发生山火”……今年夏季以来, 由于持续高温少雨,全国多地突发山火,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森林防火工作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正值秋冬季森林防火关键期,广西也已进入重点森林防火期,但全区范围内气候干旱的状态仍将持续,森林火灾隐患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防患于未“燃”,人人有责,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划分为几个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野外用火的,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因野外用火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在林区禁火区域内违规野外用火,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以放火罪论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的,以失火罪论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示: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险性高、处置困难的灾害。近年来,在气候变暖背景下,南方地区连续干旱,森林火灾呈现多发趋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森林防火用火意识,在进入林区时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区禁火区域内严禁野外用火,做到:

1、 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 不要在林区进行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等生活用火;

3、 不要在林区开展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4、 不要进行炼山、烧荒、烧火积肥等生产用火;

5、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责任编辑:青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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