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参与直播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知,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打赏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打赏的钱款能否要求网站平台全部返还?
如前所述,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平台应当如数返还打赏的钱款。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能否要求平台全部返还打赏的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并不必然导致平台全部返还打赏的钱款。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打赏行为。就平台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进行大额转账。同时,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可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整治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乱象,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家庭、社会、监管部门等各个层面共同发力。
一是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多种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注重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的正确引导,引导孩子进行理性消费。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设置并经常查看余额和消费提醒。一旦遭遇类似情况,保存好孩子与平台的交易、转账记录等所有证据,立即采取措施冻结、锁定账户,并及时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或者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
三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闭直播业务等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