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作为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负责人,拖欠该公司员工被害人蒙某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6988元,经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及责令支付后,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以逃避方式仍不支付。2020年9月1日黄某全额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反映,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是起诉到法院,若欠薪人员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会像该案中黄某某一样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为商之道,诚信是金”,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有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到恶意拖欠工资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