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善意执行,帮助我们企业读过难关。”6月27日下午,在拿到240527元现金赔偿款后,申请执行人广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向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表示了感谢。
该案系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广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了被执行人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位于南宁市朝阳区某酒店其中之一的楼层。2017年3月,双方因物业问题发生争议,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断电,导致广西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冷库内的鳄鱼肉质品变质变坏。后双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9568元。后因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主办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的财产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定的主动履行意愿,但是经营上确实遇到一定困难,希望申请执行人能放弃部分案款,而申请执行人一方也系小微企业,希望迅速得到这笔赔偿资金进行周转运行。
在了解到双方困难和实际意愿后,主办法官认为双方存在较大利益重合空间,决定并组织双方当面和解。和解中,主办法官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和企业经营情况等,引导双方理性解决问题,做到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人因强制执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帮助双方寻找执行和解的最佳方案。
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南宁市某物业服务公司现场支付金额240527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现场清点确认完毕后,这起涉中小微企业责任纠纷案圆满执结完毕。
随后,法院依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的冻结,被执行人得以恢复经营、筹措资金。
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继续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既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也注重方式方法,通过执行手段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