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在一起涉企经济纠纷案件中,以善意保全的司法理念,裁定准许被告以不动产财产作为反担保置换被额度冻结的3800余万元银行存款,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降至最小,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在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个系列案中,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兴宁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计3800余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兴宁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额度冻结了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800余万元的存款。
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兴宁区法院提出因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付各项目工程进度款、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及税款等,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已受到严重影响,愿意提供案外担保人名下一处评估价值达80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反担保,请求兴宁区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800余万元存款的额度冻结。
兴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财产置换申请,有案外担保人提供的名下一处评估价值达80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担保财产的市场估值远高于该批案件的保全金额,且该担保财产未设定有抵押、查封,系充分有效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兴宁区法院遂作出裁定,准许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财产置换申请,查封案外担保人提供的市场估值80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解除对被告广西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800余万元存款的额度冻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涉企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显而易见。兴宁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善意保全的司法理念,准许被保全人以等值不动产财产作为反担保置换被保全的财产,既维护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保全措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司法更接地气,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