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今天没有得到我想要的结果,但是我心服口服,我自愿撤回起诉......”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怎么也心服口服?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7月,原告卓某持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书到宾阳县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其父亲桌某某的档案材料。宾阳县国家档案馆在收到卓某申请后,当即对馆藏已开放的档案进行检索查找,最终只找到一份《关于卓某某去世的结论》的档案材料并向原告提供利用,同时告知原告已无法查找到其父亲其他的档案材料。但原告认为,宾阳县国家档案馆未按照其要求查询,对宾阳县档案馆的查询结果并不信服。其遂通过网上投诉向信访局反映情况。宾阳县国家档案馆接到宾阳县信访局转来的网上投诉反映后,再次对馆藏档案进行检索查找,仍然未查找到原告父亲的其他档案材料,便对原告作出《关于卓某信访事项的回复》,告知原告其申请查阅的档案材料因不存在而无法提供。但原告对宾阳县国家档案馆的回复不满意,坚持认为其有所隐瞒,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宾阳县国家档案馆在一定期限内,将其父亲卓某某相关的档案材料,提供给其复印、摘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案被告宾阳县国家档案馆对原告卓某作出的相关回复事项可以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主办法官还了解到,卓某在宾阳县国家档案馆告知无法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后,曾多次到信访局等部门进行信访,该行政争议的核心根结在于卓某对宾阳县国家档案馆的回复不信任,如果只是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卓某会认为其诉求尚未得到解决,对判决的结果不会心服口服,反而会彻底将纠纷推向信访领域,使当事人陷入信访困境,大大增加纠纷化解的成本,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此,主办法官将案件事实同“一次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相结合,一方面加强对原告的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与被告宾阳县国家档案馆进行协调工作。通过主办法官的积极作为,巧妙地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发挥法院的协调中心作用,为原、被告搭建好和谐沟通的平台,强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力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通过主办法官的积极引导与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协调交流,宾阳县国家档案馆同意在主办法官的见证下,当场为原告卓某查阅其申请的相关档案资料。查阅档案当日,通过数个小时的细致、全面的检索,确实未查找到原告卓某申请查阅的相关档案材料,原告卓某对此表示心服口服,当场表示自愿撤回对宾阳县国家档案馆的起诉,并当场书写撤诉申请书并交给主办法官。
该起行政争议能得到实质性化解,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工作的能动性,不仅解开了群众的心头结,也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更是大大减轻了诉讼程序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诉累,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