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兴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因被告人无法正常到庭,兴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上门”到南宁市人民路刘某家中进行开庭审理。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已判决)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李某家里,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净重0.37克)卖给周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当场将刘某、李某、周某查获,在周某身上缴获刚完成交易的毒品疑似物0.37克,在刘某处查获毒品疑似物四小包(分别净重0.39克、0.09克、0.09克0.10克)。经检验,在周某和刘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因刘某患有小儿麻痹等疾病,无法正常行走,行动不便,到法院参加诉讼十分困难。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承办法官及时与公诉人、被告人家属了解情况、沟通开庭事宜,最后决定将法庭设立到被告人家中,确保庭审正常进行。
不宽敞的小房间内,审判人员、公诉人等在屋内略显拥挤,庭审设施并不齐全,但是审判程序丝毫不受简陋的环境和简约的设施影响,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整个审理过程庄严有序。
兴宁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宗旨,既有力打击犯罪,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又在法律的威严中彰显司法温度。此次特殊的庭审,不仅让刘某某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也彰显了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