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开庭结束没有?我一定要见他……”近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大厅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曾经的刑事被告人李某耀激动地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兴宁区法院刑庭的李到福法官手上,锦旗上写着“明察秋毫 公道正义 当代青天 为民平冤”的字样,并对兴宁区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守公平正义的精神表示由衷感激。
2021年6月,兴宁区法院以指控被告人李某耀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作出被告人李某耀无罪的一审判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2021年12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看似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要做大量的工作和付出成倍的艰辛。通过审阅案卷,主办人李到福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通知案件的被害人、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并通知鉴定人出庭解答专业性问题。案后,法官多次传唤证人、被害人对案件细节进行询问、核实,向公诉机关发出补证函,仔细梳理各项证据。最后认为指控李某耀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遂作出上述的无罪判决。
近年来,兴宁区法院一直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落实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判断。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