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兴宁区法院“四个一”举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作者:黄雅静 钱红  发布时间:2022-03-10 15:36:1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兴宁区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不断深化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专业化改革和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四个一”举措,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高效保护妇女权益

积极与辖区公安机关、妇联、司法局等多部门共同联合,强化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联动范围和效率,对辖区内发生的家庭暴力事(案)件进行有效管控和处置。秉持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对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高效、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王某与唐某于2019年底结婚,自婚后半年起,丈夫唐某经常无故殴打妻子王某。2021年10月某日凌晨,唐某再次殴打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身体多处淤青,后唐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因此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唐某的施暴行为给王某心理带来极大创伤,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办法官第一时间对王某进行了详细询问,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并依法作出禁止唐某对王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的裁定事项,做到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当日送达,及时高效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妇女。

一张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依法“带娃”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丰富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内容,适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同时联合检察院、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家长课堂”,发放“家长手册”,从不同层面共同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创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工作模式。

案例:未成年人小王系兴宁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2021年12月被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小王自幼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其父亲王某忙于工作,无暇陪伴和教育小王,在此案之前,小王曾因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父亲王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小王不良行为,最终导致小王走向犯罪道路。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王某送达《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同时,为了确保教育令切实有效执行,主办法官邀请检察院、心理咨询师,从青少年心理成长特征、青少年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不同角度,共同对王某进行教育。经教育,王某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一道心理疏导,多元化解妇女儿童维权纠纷

建立“法院+婚调委+惜缘工作室+心理咨询师”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结合婚姻家事案件特点和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和调解服务,形成为每一个家事纠纷案件出具心理疏导和评估报告的“一案一报告”制度,妥善化解矛盾,有力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明(13岁)和小亮(9岁)是同一家武道馆的学员,某日即将下课时,小明用过肩摔的动作将小亮摔倒,导致小亮右尺骨近端骨折和右挠骨小头半脱位。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小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明及其父母、武道馆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7281.37元,并要求小明赔礼道歉。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涉及未成年人,如不妥善化解纠纷,将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主办法官委托婚调委工作室、惜缘工作室的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和心理疏导,同时加大释法明理和耐心沟通,努力解开孩子的心结,化解家长们的矛盾。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明和小亮握手言和、做回好朋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一次案件判后回访,及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兴宁区法院建立“133”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家事与未成年人案件回访,即确定一支回访团队、明确三个回访重点、建立三项工作制度确定回访工作流程,确保及时修复或者重建婚姻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原告小李系被告李某的儿子,李某与小李的母亲于2002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小李,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李由其母亲携带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离婚后李某从未支付小李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小李的父亲,对尚未成年的小李有抚养的义务,李某与小李母亲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应向小李支付尚欠的抚养费。该案生效后,兴宁区法院委托心理咨询师进行案件回访,了解小李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回访发现小李母亲与李某对彼此仍有抱怨,但对于孩子的抚养,双方都能理性看待。经过心理咨询师的耐心沟通和积极疏导,二人表示会努力面对现状,尽量放下对彼此过往的执念,为了孩子,积极解决问题,多沟通多理解多包容。



 
责任编辑:青福捷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