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无小事,停车安全事也不小。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交通肇事罪案,男子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怎料导致后方电动车驾驶员撞上车门后倒地抢救无效身亡。兴宁区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5月8日9时36分许,被告人陆某驾驶小轿车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万里汽配城旁民生银行对面路段停车位内停好车辆后打开驾驶室车门,正遇被害人潘某驾驶电动车在陆某车辆左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被告人陆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其所驾车辆左前门与被害人潘某所驾车辆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害人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陆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陆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自愿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司机一个不正确的开车门动作可能伤害到其他驾驶员、路人,甚至可能夺走一条鲜活的生命。所以,司机应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离车门最远的手去开车门,且不要一下全部打开,学会先观察后方的情况后再推开车门。同时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对驾驶员的冲击力很强,在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不带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佩戴头盔。因此,骑乘电动自行车时驾驶员必须要佩戴安全头盔,头盔是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