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因此触犯刑律锒铛入狱。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21年2月底,被告人郑某认识了陈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答应帮陈某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同年3月份,郑某认识被告人谭某后,又让谭某帮找人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并答应给谭某每套银行卡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好处费。谭某见有利可图,即用自己的名字办理银行卡,还联系亲戚朋友等多人帮忙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后交给郑某从中获取好处费。同年4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对二被告人实施抓捕,并在谭某房内查获涉案银行卡15张,在郑某房内的查获涉案银行卡5张,同时还查获到作案工具手机十余台及多张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谭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我国,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都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信用卡”。日常中,大家切记不能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驾驶证等具有身份属性的物品出借给他人,否则一旦被恶意使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平时还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社交账号等被盗用、冒用,应第一时间挂失或申诉取回,并立即告知亲戚朋友,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