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兴宁区法院执行局陈法官,请问您是某商贸公司的代理人吗?”
“是的。”
“某商贸公司申请执行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想了解以下谢某是否按承诺向你们履行义务?”
“感谢法院,谢某已经向我们支付了货款及利息。”
时间回到1月21日上午,大寒刚过,新春将至,天空还飘着毛毛细雨,兴宁区法院执行干警驱车来到了百色市田东县324国道边的轮胎店找到了被执行人谢某,随即开展执行工作。
原来,因谢某拖欠货款,某商贸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谢某向某商贸公司公司支付货款14000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谢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现在田东县经营轮胎店,希望法院能上门执行。执行法官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后,决定实地进行调查,并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抵达现场后,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承诺五天内向申请人清偿全部债务。1月25日,执行法官对申请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履行情况,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正值新春来临之际,兴宁区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力度,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