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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当场为24名农民工追回工资8万多元
作者:彭广明  发布时间:2022-01-15 15:31:2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3日,兴宁区法院“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采用诉前联调模式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当场为24名农民工追讨回劳务工资共计8万多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8年4月3日,周某与段某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周某以包人工、机具及所需全部工具在内的方式,承包南宁市某小区二次改造工程墙体拆除、砌筑等工作,总价1298855.96元。合同签订后,周某聘请24名农民工场对其承包的项目开展打墙、抹灰、清理等工作。工程完工后,段某共计结算1178520元给周某,尚有工程款120335.96元未付。但周某将结算款投入到了其他工程,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经24名农民工投诉到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段某再次代周某支付工人工资80009元,至此段某尚欠周某工程款40326.96元。

2021年11月10日,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段某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兴宁区法院“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接到该案件后,调解员对案件开展了诉前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如果原告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81337元给农民工,被告愿意在原告给付当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326.96元。负责调解的法官通过阅卷及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主要是因为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被判退赔二十四名农民工经济损失201337.8元。原告刑满出狱后,向被告追讨拖欠工程款。被告愿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是担心原告没有将其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再次向其讨薪,因此不愿意付款。

针对上述案情,主办法官察觉到本案关乎农民工讨薪的民生问题及我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关于经济损失退赔的执行问题,如果贸然促成双方对本案诉争的拖欠工程款达成调解,有可能造成原告将工程款再次挪为他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无法落实。同时,原告在调解中多次表示愿意积极筹集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表现出明显悔意。因此,主办法官秉承司法为民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暂停本次调解的建议,建议被告给原告一个月时间筹集4万元,届时被告也拿出拖欠原告的4万多元工程款,由法院联系农民工,将上述8万多元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原被告对法官的提议均表示同意。

庭后,调解员和主办法官时刻跟踪原告周某的筹钱情况,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和释法说理工作。2021年12月底,主办法官在得知原告已经筹齐4万元后,与原被告联系,对案件的履行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协调落实,同时协调周某执行案件的主办法官联系农民工,落实款项发放问题。今年1月13日下午,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被告段某将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0400元交给了原告,原告周某当场表示向法院撤回对段某起诉。同时,原告将80400元支付给24名农民工代表。至此,周某与段某的劳务合同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周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执行案件也得以有效执行。

农民工代表表示,虽然这次周某未能全额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但是他们能深深感受到法院在积极主动,想尽办法为他们讨薪,让他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同时,周某也表示会尽快筹集更多的资金,尽快履行自己的责任和法律义务。

农民工权益保障事关基层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兴宁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加强诉前联动调解工作,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实现一站式解纷,让群众从细微之处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责任编辑:青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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