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是另一层次的审判。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的工作面临很多基础性、难点性、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寻找破题方法,这就需要我们应当具有善于调查、精于研究的必备素质。而如何做好这一层次的“审判”工作,我谈谈以下三个方面的感受。
一、把论文写作当成兴趣而不是负担
“善于思考,善于总结的法官,才能够在思考中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人文修养,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和扩展法律的价值。”之前在一篇文章上看到这样一句话的时候,我深以为然的。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一员,我想有很多同事和我一样,在最初的时候,对院里每年布置的论文写作任务都把它当成一种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在内心是排斥的,因为大家都有非常繁重的审判工作,休息时间只想“躺平”,更遑论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投入大量时间的论文写作,因此这项任务也让我们感到望而生畏。但是,随着审判经验的累积,我渐渐思想上有些转变。我觉得论文写作对法官来而言是对实践经验的一个总结、思考,是从一个专职办案的“司法民工”成长为审判业务能手的一个升华。记得2016年我办过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按当时的司法理念基本上是遵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在债务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当时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一刀切的情形,但我觉得司法应该发挥其调整功能,应该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那个案件数额比较大,诉讼时夫妻已经离婚,丈夫公告送达,女方基本未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我从双方合意、利益分享、债权人的事前风险防范、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标准应该是为共同生活而举债。该案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标准、处理思路和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契合的,该篇判决书也获得当年的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后面我心想我为什么没有把它总结升华出来呢,当年的获奖论文好多也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因此,我觉得,司法审判与司法研究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彼此成就的关系,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法官审理案件到一定阶段,应该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在论文写作中对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证成,超越经验主义,从而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官的职能。
二、源于司法实践选择研究题目
司法研究应当具有现实意义,应当聚焦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阅读最高院近些年所发布司法研究获奖通报文件可以发现,所获奖的论文及调研课题无不与当前的审判工作高度关联,反映了当下司法实践亟需破解的突出难题。如何发现最契合我们自身的选题呢,我有这样的感受:这些年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比较具有代表性、争议性的观点时,我都喜欢记下来,有时间有兴趣就深入研究一下,这样的好处在于需要撰写案例、论文时,可以迅速找到方向、缩小选题范围,从而选择的题目是自己了解的,亲身经历的,这样兴趣大一些,排斥少一些,获奖的概率也会大一些。以我曾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获奖的一篇关于指导性案例内容的论文写作为例,这篇论文的出发点我曾经撰写了一个商事参考性案例被上级法院选中,案例最后的成品形式是一个判决书的简化,法官要表达的观点、思考都仅体现于给审委会汇报报告、推荐函中,这些就引发了我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思考。我结合当年的选题范围,发现刑事指导性案例才十几个,在每年百万级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情况如何,它的问题是什么,法官不喜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破解这样的难题,如何规范性的适用刑事指导性案例,这才得出了这篇论文。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司法研究选题尽量要小,应定位于解决具体的问题,不要贪图面面俱到,应当“理论与实务并重”。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强调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我个人也觉得法院论文写作立意应放在实务方面,解决问题方面,应注重于对案例的梳理、分析、总结、提炼与运用。
三、夯实业务基础积累写作素材
对于司法研究工作而言,业务基础是写作和调研的“水之源、木之本”。我个人的感受是调查研究方法、论文写作技巧,都需要在大量审判实战中不断磨砺,懂业务、精审判,才能写出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的优秀文章。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树立问题意识、多思考法律适用问题,多总结裁判思路、方式、方法,多提炼裁判规则与裁判要旨,不断夯实业务基础,才能积累丰富的写作素材。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个人的感受是,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一是要培养自己主动寻求解决问题方式方法的能力。例如,主动利用各类大数据软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法、实务届对该问题的观点、理论界的讨论,收集整理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从中积累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意识的发现和培养案件,在进行具体裁判时应当有意识的对具有成为指导性价值的案件进行精心培育和审慎裁判,并及时总结其具有规范性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总言之,虽然法院学术论文和案例的入选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更多的是需要对审判工作的坚持不懈与对审判经验的日积月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