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企业保驾护航,让我们在春节前拿到了拖欠已久的货款。”12月22日,南宁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蒋某来到兴宁区法院,将一面印有“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 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送给了该院执行局,感谢执行干警的辛苦付出。
2016年10月,原告南宁某建材厂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设立的南宁恒大华府项目管理部签订了《水泥砖采购合同》,约定南宁恒大华府项目管理部购买原告水泥砖用于工程建设,双方对水泥砖的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供应上述水泥砖给南宁恒大华府项目管理部。2018年4月,经双方结算,确认恒大华府项目管理部共购买了原告166万元的水泥砖,实际付款810000元,尚欠货款853735元。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购买方付清货款,但南宁恒大华府管理部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1月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2021年5月,经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南宁某建材厂货款及违约金。由于被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及违约金103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年,导致原告未能结清工人工资。了解到这一情况,执行法官加大了执行力度,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同时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福建厦门、广东阳江有银行存款账户,遂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扣划。但是因为这两个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所以银行不能协助划拨,本案暂时陷入了无财产可供执行僵局。于是,执行法官再次约谈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责令该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公司其它账户近期将会有款项进账,法院冻结之后届时可直接划拨提取。最终,执行法官从该公司其他账户成功扣划款项,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在2022年到来之际领取了103万元的执行款并将工资发放给了工人。
以上是兴宁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一个案例。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执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