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王星法官高效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支付义务,及时化解矛盾纠,让法院的调解有温度、有效率。
今年3月,唐某与阮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本次事故应由唐某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阮某财产损失3万余元。之后,阮某向承保其车辆的该保险公司申请定损理赔,保险公司于次月完全履行了理赔责任。事后,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多次督促唐某履行赔偿责任,但由于家庭条件困难,唐某无法足额履行该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履行给付义务。立案后,主办法官充分运用调解先行的理念,率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力求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降到最低。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唐某无法及时履行保险赔偿金的主要原因是唐某为六旬孤寡老人,在村内除了侄女和侄女婿外,已经没有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生活,并且唐某患有冠心病正在住院治疗,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已经束手无策了,更加无法足额履行该笔高达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为此,主办法官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做足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对于原告保险公司方面进行了赔偿款项上更细致的协商,同时对于被告的同住侄女、侄女婿进行思想再发动,督促及帮助被告方履行义务。最后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保险公司考虑到被告的特殊经济情况,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将诉请的金额减免至18000元。被告在其侄女、侄女婿的帮助下多方筹款,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庭履行完毕。同时保险公司在收到赔偿金后立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实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最大化,并对法院用心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这是兴宁区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继续强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繁简分流机制高效化解简易民事纠纷的作用,尽可能一次性化解解纷,切实做到了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处分,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让更多的纠纷以和平对话的方式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