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推脱、虚报住址、阻碍执行......这些规避执行的行为,经常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身上。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本质上是妨害司法行为,经人民法院查实后,法院可依法对相应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月1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在南宁市中院“邕城风暴”专项执行攻坚活动中重拳出击,严惩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阻碍执行人员执行的违法行为。
兴宁区法院于今年1月受理了杨某申请执行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某在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分文未清偿。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蓝某名下的物品若干并粘贴封条,但蓝某擅自将查封物品锁起并且未主动向法院提供开锁钥匙。此外,蓝某还在执行法官对其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虚报自己的住址,谎称自己住在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中,后经执行法官向小区物业调查核实,蓝某所报住址并不存在。经审查认为,蓝某前述种种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司法行为,遂于10月19日上午对蓝某采取拘留措施。面对冰冷的手铐,蓝某终于知道法律的威严,没有了此前的消极对抗,表示要履行还款义务,截止目前已偿还部分债务50000元。
此次强制拘留,是兴宁区法院重拳出击严惩妨害司法行为众多案件中的一个缩影,也是该院全力开展南宁市中院“邕城风暴”专项执行攻坚活动的具体体现,旨在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执行威慑,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