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老年人离婚、再婚、继承、赠予等各类家事纠纷逐年呈现递增趋势,老年人权益保护已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兴宁区法院发布3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与你聊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看法院如何用法律的温情去抚慰这些老年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接受老人赠与却拒绝履行附有的居住义务?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玉某某与何某某系祖孙关系。玉某某房屋被拆迁后得补偿款一笔,玉某某将补偿款赠与孙子何某某购买房屋一套,双方未就赠与事项签订书面合约。何某某得房后与玉某某在该房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何某某拒绝让玉某某继续在该房居住,将玉某某赶出家门。玉某某多次维权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玉某某对何某某的赠与附有允许玉某某共同居住所购房屋的义务,在何某某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前提下,玉某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法院遂判决撤销玉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何某某返还玉某某相应赠与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典型意义:附义务的赠与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时,享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撤销赠与的权利。家事案件相对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家庭成员就某项事情达成某种协议时往往不会形成书面约定,尤其是长辈基于对晚辈的疼爱而将个人财产全部赠与晚辈。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应深入考量家事成因、发展过程等,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住有所居。
年老父亲再婚,不是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前妻龙某某生育李某1、李某2(已成年)。李某某与现任妻子韦某某生育李某3、李某4(均未成年)。李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等多种疾病,曾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因其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其生活和医疗支出,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1、李某2每月分别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履行探望和看护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子女在处理与父母的关系时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这种美德和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既要经济上给予供养,也要在精神上给慰藉。综合考虑各方家庭情况及经济条件,判决李某1、李某2每月分别支付李某某赡养费300元,并履行相应探望义务。又因李某某已组成新的家庭,李某某住院时需要陪护理应由其妻子履行陪护职责。
典型意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亲情无价,子女与父母即使有再大矛盾,在父母年老无助时,均应摒弃前嫌,化解矛盾和积怨,相互理解和包容,守住这一份亲情,切勿让亲情随着时光的流逝而淡化、消融,成为人生的遗憾。
心理疏导化解嫌隙,继父继子女放下争执再现温暖
基本案情:吴某某于2019年死亡。吴某某生前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配偶黄某甲生育黄某1,与第二任配偶黄某乙未共同生育子女。黄某2系黄某乙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在黄某乙与吴某某结婚后跟随黄某乙与吴某某共同生活,与吴某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吴某某与黄某乙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为吴某某单独所有。吴某某去世后,对房屋的归属问题,黄某1与黄某乙、黄某2产生争执,黄某乙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乙、黄某1、黄某2均有权继承吴某某的房屋,但在确定房屋归属时,应考虑房屋系吴某某与黄某乙夫妻共同奋斗所得,黄某乙现年事已高,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对房屋有着更为深厚的情感寄托。经依法释明,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各方进行心理疏导,黄某1最终同意房屋归黄某乙所有,并化解了嫌隙,再现家庭温暖。
典型意义:遗产案件多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往往是造成双方产生对抗情绪的关键因素。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介入和情感疏导,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化解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有助于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帮助老年人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