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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集体土地不搬?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不退?
——兴宁区法院开展集中腾房专项执行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作者:陆玕 罗欧阳 陈剑  发布时间:2021-07-29 16:54:57 打印 字号: | |

侵占集体土地不搬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退

——兴宁区法院开展集中腾房专项执行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为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加快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进度,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7月27日—28日,兴宁区法院连续2天开展强制腾房集中专项执行行动,对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房屋开锁、腾房、拘留等强制措施,再次掀起强大的执行攻势。

侵占集体土地不搬

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有一块0.5亩的场地,韦某才、滕某良一直在该场地旁边养鸭。2002年开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擅自达成口头协议将该0.5亩场地租给被执行人,纳入其养鸭范围。2012年开始,被执行人甚至开始在该地上打桩建房。经多次交涉未果后,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法院判令韦某才、滕某良返还其占据上述的0.5亩场地。

但韦某才、滕某良以该场地的实际所有人是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某村第三民小组为由拒不搬离。于是,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韦某才、滕某良仍一直拒不搬离。

7月27日,兴宁区法院开展集中腾房行动,决定对韦某才、滕某良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采取强制执行。当执行小组到达韦某才、滕某良侵占的场地时,韦某才、滕某良对于执行小组的“突访”有点措手不及。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对其训诫,并对0.5亩场地的四周进行测量。面对法律的威慑以及现场测量的真实面积,韦某才、滕某良再也不敢抵赖,连忙同意拆除自己长期侵占的0.5亩场地上的建筑物,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拒不腾退

在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原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某丈夫邓某作为代理人在2006年与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签订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于当年住入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路北五里某处的直管公房内。2013年,邓某病逝,冯某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在开展保障性住房承租户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冯某夫妇已于1993年购买了单位房改房,现居住的公房属于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后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解除了与邓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多次要求腾房交还,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判决生效后,冯某仍不主动腾退交还,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面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腾房公告,冯某仍拒不主动腾退交还。2021年7月28日,兴宁区法院开展集中腾房行动,决定对冯某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强制执行。在依法通知冯某儿子邓某某(本案冯某的代理人)到场后,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腾空,并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见证下一一点清腾空物品并当场交付给冯某的儿子,经过相关工作人员一个小时的搬运,涉案房屋得以顺利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不付租金却想连续经营?

2018年9月,被告钟某宁与原告罗某华沟通,希望租赁罗某华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城的商铺。原告要求被告钟某宁本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被告钟某宁以不便签订合同为由,安排其员工陈某林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名义上是原告与陈某林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实际上原告将该商铺交付给陈某林,再由陈某林将商铺交给被告钟某宁使用经营,租金也是被告钟某宁向原告支付。由于装修成本高,且经营不善客流较少,被告钟某宁已经没有能力支付租金。原告多次与被告钟某宁沟通协商,但钟某宁并没有实际行动。于是,原告罗某华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城的商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林、钟某宁向原告罗某华返还该商铺。

但罗某华万万想不到,钟某宁以装修成本巨大且经营失败,装修成本未能收回为由拒不搬离。面对这样的“房赖”,罗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钟某宁仍装不知道,电话传唤一直拒不接听。7月27日,兴宁区法院决定对钟某宁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采取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指令锁匠破锁进入现场,核实商铺内滞留财产情况后,指令相关人员换掉门锁,已经被被执行人霸占两年多的商铺终于回到了申请执行人手中。

“本次连续两天的集中强制腾房专项行动,既展现了兴宁区法院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和能力,又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办实事的精神。”据悉,在两天时间里,兴宁区法院共传唤被执行人21人,开锁13次,腾房7处,拘传7人,拘留2人,极大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取得了实效。

撰稿人:陆玕、罗欧阳、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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