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午,兴宁区法院法治保障乡村振兴巡回法庭在五塘镇王竹村村委开庭审理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案。
受宗祧继承、男尊女卑等思想的影响,丧偶妇女、女儿的继承权在山区、乡村仍有得不到很好保障的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因故去世,生前与张某共同生育一名女孩,还有一位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家庭生活困难。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继承,宗族兄弟与张某有了分歧,害怕张某如果再嫁,带走已故兄弟的财产,孩子尚在念书,无人照顾抚养。于是,王某宗族兄弟建议孩子将母亲起诉到了法院。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属于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继承案件,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立即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并且邀请极具本地特色的“族老”调解员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族老”从当地的传统习惯,各方未来生活的实际情况,《民法典》对继承相关规定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最终,在“族老”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三名女性当事人的权益均得到了保障,按份额继承了遗产,被继承人的宗族兄弟也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不论男孩还是女孩,都平等享有继承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再婚的,属于婚姻自由的范围,其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也包括了不得阻挠丈夫去世后的遗孀带产再嫁。《民法典》第1126、1127条等一系列有关条款,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民法典》第1132条还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也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
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将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提高运用《民法典》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在审判实践中深入贯彻《民法典》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编中的重要条款,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为塑造良好家风、营造和睦家庭氛围、促进社会平安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