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慧兰是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平时大家都亲切地叫她“农姐”。
初到立案庭见到农姐,人如其名,给人一种蕙质兰心、温柔谦和的感觉。但当我听说她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群众满意率达100%,“零投诉”,多次被评为南宁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兴宁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还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授予三等功,撰写的案例分析、学术论文也多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广西法院系统中获奖,仅2019年就审结了将近800件民商事案件,位列该院结案数前列时,我不禁惊讶、疑惑、担忧。
惊的是如此年轻的女法官,竟已获得那么多荣耀,如此优秀;疑的是看上去如此温柔娇小的女法官,是如何在一年内审结800多件案件,而且群众口碑非常棒;忧的是在案件量如此大的审判团队中工作不免有压力。
但在此后的工作中,农姐以她务实谦逊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扎实专业的理论知识,彻底打消了我的疑虑和紧张。
尽己所能,问心无愧
“案件不是判出去就没事了,每个案件都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对当事人负责是我们应该秉持的理念,也是应该追求的最终目标,我们要尽己所能,问心无愧。”这就是农姐群众满意度高,“零投诉”的“秘诀”。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名养猪的农户坐在被告席上,面对原告诉称的拖欠货款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也表示愿意偿还,但因饲养的猪患病大量死亡再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被告不仅没有盈利还大量亏损,实在没有办法筹钱归还原告。
而原告也同样存在无奈之处,原告从事的也是小本生意,通过从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后进货贩卖给被告,原告需要按期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而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长达两年,原告在资金周转上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农姐当即开展当庭调解工作。
“被告,你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而欠债还钱,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也不是一个办法,你看原告也有他自己的难处,如果你经济上实在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你看能否制定一个分期还款的计划,每个月偿还部分款项?”
“原告,你看被告饲养的猪大量病死,被告也是不容易,如果他能够分期还款,你能否考虑在欠款利息方面予以减免?”
双方一开始并没有同意这个调解方案,被告仍然坚持无力还款,需要更长的还款期限,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但农姐没有气馁,她继续从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上对双方循循开导,向双方分析调解解决纠纷于双方的有利之处。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法庭内的灯亮了四个多小时,天色渐晚,早已过了下班时间,经过农姐坚持不懈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握手言和,满意地离开了法庭。
“我觉得调解比一纸判决更具有人情味,调解比判决更利于解决双方的纠纷、缩短诉讼时间成本,既然调解能够更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我会选择花更多的时间去为他们妥善解决纠纷。”当走出法庭,感慨调解不易时,农姐是这样对我说的。
专业细致,刚柔并济
农姐虽然给人以柔和的气质,但她在审理案件时的有序、严谨、专业和庭审中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每个月初,农姐会根据已收案件情况制定当月结案计划,有条不紊地指导我们开展工作;每个案件,农姐在拿到案卷的第一时间,便迅速审阅,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强证据,争取通过一次开庭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让当事人诉累,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每一次需要出现场的时候,农姐都会带上我们亲自到现场勘查;每一个新的审判动态,农姐都会及时了解学习,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后,农姐便迅速在庭审中增加了证人宣读保证书的环节,形成有力的威慑力。
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庭提交了大量证据,对于这种证据突袭的行为,农姐一改往常柔和的语气,当庭对被告给予训诫。
“法院在庭前已给予双方充分的举证期限,现双方举证期限已过,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严重妨碍了庭审的正常进度,扰乱了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训诫。今后如再有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拖延诉讼的行为,将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你方处以罚款或拘留。”
严厉的话语让在场的每一个人对法庭、对法律都产生一种敬畏感。虽然被告起初心有不服,但经农姐的教育后也低下头表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庭的训诫,遵守法庭秩序。
这就是农姐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对于庭审中出现的突发状况,农姐总是可以迅速应对并以理服人,对当事人的询问总是简短精准,对每一个证据、每个细节、每个法律条文都吃得很透。
尊重事实,以理服人
“作为裁判者,很多案件我们都会经历法与情的内心对峙,但最终我们还是必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原则,我们的判决结果要给社会作出正确的导向,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
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是一位拄着拐杖、白发苍苍的老人,因驾驶电动车摔倒而骨折,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被告是一名皮肤黝黑的务工人员,他坚持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与原告进行直接的接触与碰撞,不应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且其经济十分困难,也无力长期负担原告的高额治疗费用。听完原、被告双方陈述,农姐在多次调解不成后,最终作出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初,在庭上记录的我对原、被告都产生了怜悯心,双方都有各自的苦衷。但听了农姐这番话,我深刻领悟到这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面对法与情对峙的时候,最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平。
“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发时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通行的规定,被告是有过错的,被告作为后车对原告乘坐的前车的状态是明知的且能作出合理预判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但他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仍放任危险情况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与本案现有证据反映的客观情况也是相符的。原告的年纪那么大还遭受身体之苦,让人心疼,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如果支持原告诉请,以被告的经济能力承受高额的医药费,也让人心怜。但如果是出于对被告的同情而驳回原告诉请,那么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被告有过错就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我们的农姐,刚柔并济、耐心细致、专业认真、问心无愧。
“有人说,法官的心都是硬的,因为他们要无私无欲;也有人说,法官的心是软的,因为他们办案要凭良心。”这是农姐的工作格言,她的言行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激励着我们每一个人在平凡的日子里,努力书写着属于自己的司法青春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