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的最大和谐。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取得喜人的成绩,就业人数也在不断壮大。但也应看到,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仍然漠视劳动者合法利益,恶意规避法律法规,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劳资双方矛盾相对积累,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案件涌入仲裁或者诉讼领域。相应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对此,兴宁区法院整理了3个案例,谈一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那些事儿,提醒劳动者在工作就业时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离职时也不出具相关离职证明,职工能够主张失业损失
李某自2015年起便开始在广西某服装公司工作,从2019年1月后李某便未正常领取到工资,原告社保至2019年2月起即未再缴纳。李某便于2019年4月24日向广西某服装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要求广西某服装公司办理离职证明并向社保部门提交相关离职材料以便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广西某服装公司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李某遂要求广西某服装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法官说法: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李某因广西某服装公司未正常发放工资且不缴纳社保而提出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中断就业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的规定,李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广西某服装公司未为李某缴纳2019年2月以后的社保,亦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致使李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规定赔偿李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缴纳风险押金
黄某入职某运输公司时,某运输公司以黄某从事工作有风险责任为由收取黄某风险责任金10000元。黄某离职时要求某运输公司退还风险责任金10000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其收取财物,故该案中黄某主张某运输公司返还其收取10000元风险责任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而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某运输公司向黄某违法收取风险责任金,造成黄某不能支配该款的正常使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黄某主张自交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应当予以支持。
以竞聘上岗落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够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黎某2009年到某医院后勤处从事保洁工作,后某医院以医院辅助工作改革为由,组织在职人员重新竞聘上岗,黎某经过考核成绩排名靠后,某医院遂解除了双方签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70元,黎某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以竞聘上岗落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大多数劳动者是弱势一方,因此,法律适当的向劳动者倾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医院以竞争上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医院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现某医院已经支付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70元,但尚不够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医院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差额24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