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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万!这是法院为劳动者送上的节日祝福
兴宁区法院劳动节前宣判11件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作者:李寒  发布时间:2020-07-02 15:54:42 打印 字号: | |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的最大和谐。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兴宁区法院宣判了该院近期受理的11件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为劳动者送上属于他们的节日祝福。

陆某等11人原在某数码公司从事协管等工作,2017年10月14日,该数码公司召开员工会议,以公司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到期不能续签为由宣布解除与陆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与陆某等人从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基本保险,后陆某等人即要求该数码公司支付解除经济关系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失业金损失等共计60多万元。

而该数码公司确称公司与陆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从未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也未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应当支付陆某等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虽然数码公司主张其与陆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之前双方起诉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存在劳动关系。该数码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此之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该数码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该数码公司未为陆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陆某等人离职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遂判决该数码公司支付陆某等11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共计41万余元。

近年来,兴宁区法院多举措并用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强化同辖区劳动监察部门联动,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力度,加大对违法用工企业的惩戒力度。强化诉调对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调解协商平台进行疏导、释明和调处。统筹处理好用人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等民营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共同促进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2020年至今,兴宁区法院共计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19件,涉案金额约为400万元


 
责任编辑:杨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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