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巧用保全措施,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前提下,更换查封被申请人房产,以解除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为被申请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便利。
在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周某、阮某、李某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根据郭某的申请,于3月18日依法冻结了周某、阮某、李某名下的银行5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2万元。次日,周某、阮某、李某发现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遂提出以房产作为担保,请求解除三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以助其复工复产。
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后,主动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联系核实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周某和阮某从事培训机构经营,但因疫情影响,近期经营资金缺口较大,银行存款被冻结已严重影响其支付租金和员工工资,经营濒临破产,被申请人李某也因账户被冻结,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严重影响。
经审查,周某、阮某和杨某(案外人)所提供的三套房产价值已远超保全标的额。执行法官遂多次电话联系郭某及其代理人,向其释明当前疫情时期司法政策,并告知其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方案。3月26日,申请人郭某在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复工复产需要后,向执行法官表示同意查封房产,解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查封周某等人名下房产价值足以实现保全目的,解除周某、阮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更有利于其能够充分利用被冻结资金和账户开展经营,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最终,执行法官同意被申请人周某等人的申请,在查封其提供的房产后,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疫期当前,因疫情管控致使许多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不利复工复产的情形,为助力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恢复市场经营活力,兴宁区法院保全中心将继续审慎采取保全措施,继续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渡过“寒冬”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