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员工调岗遭拒后,让工作22年的老员工离职。员工称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保,提起劳动仲裁。此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将对方诉至法院。不久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
辞退拒绝调岗员工引纠纷
1992年1月起,家住南宁市的明晓到一家畜牧单位从事饲养奶牛和挤奶工作。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但单位没有与明晓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明晓缴纳社保。
2014年4月,因工作需要,单位调整明晓的岗位,要求他在2014年4月30日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明晓不同意调岗,单位遂通知明晓不用再来上班。
2014年10月21日,明晓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损失。2015年3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单位支付明晓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基本养老金共计2.6万余元,并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明晓基本养老金923.4元直至其死亡时止。
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均起诉
然而,单位及明晓均不服仲裁委裁决,分别将对方诉至法院。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明晓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单位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明晓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基本养老金共计2.6万余元,无需支付明晓2015年4月起每月基本养老金923.4元直至其死亡。
单位诉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2012年10月12日(明晓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而明晓2014年10月21日才申请仲裁主张养老金损失,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超过时效的仲裁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明晓辩称,单位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仲裁时效的主张,作为用人单位,其是知晓相关法律的,但使用了消极的司法救助权。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单位强行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且没有为我缴纳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导致我被迫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金、养老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对我的损失作出赔偿。”明晓请求法院判令单位支付因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而导致其损失的2.2万余元,支付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致其产生的损失51万元,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9900元。
单位辩称,明晓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失业的问题。单位与明晓是临时性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为明晓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法院判单位支付员工养老金
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涉案单位已经在起诉状中自认其与明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其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反悔,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单位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前述的自认,且从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用工形式上看,双方均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故认定单位和明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虽然明晓2012年10月12日已经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她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持续至2014年5月明晓不再在单位工作时止。明晓在2014年10月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1年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期间。单位与明晓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5月终止。2012年10月13日明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她就已经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失业问题。明晓不符合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她并不存在失业保险金损失。
法院认为,单位没有为明晓缴纳社会保险,且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也无法核算明晓的养老金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单位应赔偿明晓养老金损失。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单位应当在该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与明晓签订劳动合同,明晓亦应当在该法施行满1个月的次日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明晓直到2014年10月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明晓的主张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1年时效。
不久前,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单位支付明晓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的养老金6万余元,并自2018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明晓养老金1120元直至明晓死亡时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