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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就结案了???
作者:曾莹 李寒  发布时间:2020-01-13 09:12:58 打印 字号: | |

法院没有给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就结案了,当事人竟然还喜笑颜开回去了,如此魔幻的事情竟然发生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南宁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不支付劳动者院某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主办法官李寒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南宁某公司支付院某工资差额等费用合计25000元。南宁某公司在达成协议后当场转账25000元给院某。基于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需再制作调解书,双方已无争议,书记员在笔录中记入情况,该案遂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欢笑离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属于上述规定中第(三)项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依照该条规定,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笔录也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法律形式,与调解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已无执行内容,且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无需制作调解书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因此本案已经审结且无需再制作调解文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兴宁区法院本着维护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一直积极探索健全处理涉民生案件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渠道的衔接机制,联动化解矛盾纠纷。与辖区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涉民生案件处理形势,相互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对已经发生的涉民生争议,充分利用调解协商平台进行疏导、释明和调处,力争将矛盾彻底化解,更加有效发挥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功能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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