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兄妹四人名下的房产出租了近4年,妹妹却称从来没有拿过任何租金,到底是谁动了妹妹的“奶酪”?
2005年12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向自己母亲曾某购买上市房改房,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该房从2004年8月起还在曾某名下时就出租给刘某,刘某每四个月就将租金转到曾某存折内并持续至今,但是张某妹主张存折都是由张某姐保管,自己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遂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张某姐分配该房屋十几年来的租金收益94375元。
庭审中,张某姐陈述其张某妹已十几年未见过面,双方并无经济往来,母亲曾某的存折也不在张某姐这里,房屋租金都是母亲曾某管理的,也是曾某名下的账户,涉案房屋的租金张某姐也没有领取,根本不存在什么租金。而年过八旬的曾某却主张房租自己并没有拿到,房屋是张某姐负责出租的,租金是由张某姐拿的,租户怎么支付租金给张某姐她不清楚,租户是谁也不知道。
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兴宁区法院应张某妹的申请向某银行调取了存折支取凭证,支取凭证底单显示取款人为“张某姐代”。结合刘某出具的房租证明以及该存折存款状况,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存折存款为刘某所支付的房租,并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00元由张某姐领取。张某姐主张其领取款项后转交给母亲曾某,曾某对此不认可,张某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兴宁区法院对张某姐该主张不予采信。现该款均有张某姐领取,张某妹作为共有人之一,张某姐应当支付张某妹82350元的租金收益。兴宁区法院遂判决张某姐支付原告张某妹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收益82350元。
张某姐不服该判决,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张某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所有权人对其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张某妹作为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该房屋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收益租金,作为共有权人的张某妹亦享有该租金收益的权利,但租金一直由张某姐持有,故张某妹亦应该按照其份额分得该租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