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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朱庆富等五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作者:李到福  发布时间:2019-10-12 14:11:09 打印 字号: | |

10月11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朱庆富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朱庆富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一人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始,被告人朱庆富的妻子韦海梅与被害人谷朝刚合作经营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灰岩、矿新线项目,后因项目投资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人朱庆富谋划、纠集邓坤相、马高兄、马培志、马高团、蒙绍林(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谷朝刚一方人员进行侵害。

2018年1月9日,在被告人朱庆富指使下,被告人邓坤相、马高兄、马培志及马志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堵截被害人谷朝刚停放在路边的桂N33393宝马小车,并对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8年3月1日,在被告人朱庆富指使下,被告人邓坤相安排被告人马高兄、马培志、马高团三人殴打被害人谷朝刚。当晚由被告人马培志负责驾驶汽车,与被告人马高兄、马高团三人在南宁市兴宁区兴望路翰林美筑小区路边将被害人谷朝刚拦截,并持械和使用“甩炮”对被害人谷朝刚进行殴打。

2018年3月8日晚,在被告人朱庆富指使下,被告人邓坤相为将被害人靳国志等人赶离石场,伙同被告人马高兄、马培志等人前往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将被害人靳国志带上车,在扶绥县龙谷湾附近将被害人靳国志赶下车。

2018年3月20日,在被告人朱庆富指使下,蒙绍林纠集苏芬海、黄润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棍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对被害人靳国志进行殴打并驱赶。经鉴定,被害人靳国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日、6月3日、6月4日,被告人马高团三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村坡君坡6号的自家房间内容留被告人马高兄、马培志利用“冰壶”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庆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邓坤相、马高兄、马培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均达到情节严重;被告人马高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高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高团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庆富、邓坤相、马高兄、马培志、马高团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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