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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成功却拖欠佣金 居间人诉请报酬获支持
作者:王坚 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9-09-02 17:5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某商贸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居间报酬50万元的主张获法院依法支持。

2017年12月28日,商贸公司和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商贸公司接受科技公司的委托,引荐科技公司和巴马县某局直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确保款项依约顺利结算;居间报酬为130万元,在首批货款到达科技公司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剩余报酬在巴马县某局结清全部货款且最后一笔货款到达科技公司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商贸公司。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29日,商贸公司成功促成科技公司与巴马县某局签订一份《专用设备项目采购合同》,科技公司依约向巴马县某局交付设备,巴马县某局分两期支付货款,最后一笔货款180万元于2019年3月11日转账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于次日收到该笔尾款。科技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019年4月向商贸公司转账支付居间费50万元、30万元,余下报酬未付。商贸公司追索无果,遂于2019年7月5日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报酬50万元。

科技公司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自委托人与居间人就开展居间活动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该案中,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签订系以促成科技公司与案外人巴马县某局订立设备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署,符合居间合同法律特征,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该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

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由此,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其二,合同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即负有支付佣金的义务。

该案中,商贸公司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后,为科技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已促成科技公司与案外人巴马县某局之间《设备采购合同》有效成立,且该合同成立与商贸公司的居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商贸公司促成该合同项下货款顺利结算,达到了居间合同的目的,商贸公司作为居间人的居间服务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可依据居间合同获得报酬。科技公司理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商贸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科技公司尚欠50万元居间报酬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商贸公司有权向科技公司行使报酬请求权。对商贸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居间报酬5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居间报酬50万元。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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