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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透支欠费双双成被告 银行依约诉请主卡卡主担责获支持
作者:王坚 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9-07-18 14:17: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主卡、附属卡持卡人同为被告的信用卡纠纷案,发卡银行要求透支欠费的主卡持卡人欧女士支付主卡与附属卡项下的透支欠款共计25481.5元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2011年9月26日欧女士与其丈夫马先生共同填写一份信用卡金卡邀请表某发卡银行提供其个人信息资料用于申领一张金卡信用卡和附属卡,主卡持卡人为欧女士,附属卡持卡人为马先生。两人承诺接受《领用合约》的约束,按与发卡银行约定的方式,在月结单账单日起的第25天前向发卡银行清偿欠款及各项收费。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发卡银行有权选择仅向主卡持卡人追讨应付款项。经审核,发卡银行欧女士和马先生发放了一张金卡信用卡一张附属卡,主卡、附属卡共享授信额度为15000元。20111112日开始,欧女士马先生使用两张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2016年6月,发卡银行冻结了欧女士马先生信用卡,停止了卡支付及取现功能。因向欧女士马先生多次催款未果,发卡银行于201949日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欧女士支付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透支本息、信用卡费用共计25481.5元。

欧女士马先生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欧女士马先生为申领信用卡在共同填写《信用卡金卡邀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的规定,可以认定欧女士马先生愿意接受《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发卡银行也同意向欧女士马先生核发信用卡,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属有效契约。欧女士马先生作为持卡人,应负有遵守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的义务。欧女士马先生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发卡行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发卡银行依据《领用合约》关于“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附属卡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发卡行可以选择仅向主卡持卡人追讨应付款项”的约定,自愿选择向欧女士行使本案债权请求权,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核,《领用合约关于计息和各项收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欧女士应支付透支本金16685.3元、信用卡费用254.82元、利息8541.38元。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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