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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领卡透支不还 卡主被诉依法担责
作者:王坚 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9-07-16 09:47: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持卡人以电子方式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欠费的小额信用卡纠纷案,发卡行要求刘某支付透支本金、信用卡费用和利息共计9338.51元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底,刘某通过掌上电脑以电子申请方式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向发卡行提供其个人信息资料用于申领一张信用卡。刘某在发卡行发送载有其申办信用卡相应信息数据电文的申请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明确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并承诺遵守该合约的约束。经审核,发卡行向刘某发放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刘某从2014年12月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2015年7月,发卡行冻结了刘某的信用卡,停止了该卡的支付及取现功能。发卡行通过打电话、外访等方式向刘某多次催款未果,遂将刘某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刘某支付透支本金4981.38元、信用卡费用241.31元、利息4115.82元。

刘某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通过电子申请方式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在发卡行发送载有其申办信用卡相应信息数据电文的申请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可以认定刘某愿意接受《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发卡行也同意向刘某核发信用卡,由此,发卡行与刘某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名合同的范畴,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有效契约。据此,《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应当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刘某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发卡行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发卡行于2015年7月虽冻结刘某的信用卡,停止了该卡的支付功能,但并不意味着刘某该卡的有效期已终止。因为:冻结信用卡仅指持卡人不能从该卡账户付出资金,其取现、购物、消费功能虽已丧失,但仍有存款功能,持卡人可向该卡账户存入或转入资金。故刘某的信用卡被冻结后其与发卡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并未终止。经审核,《领用合约》关于计息和各项收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透支本金4981.38元、信用卡费用241.31元、利息4115.82元。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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