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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笔债权同时提起两个不同诉讼债权人不当行使诉权被依法驳回起诉
作者:王坚 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9-07-03 15:58: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村镇银行要求资产公司、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的起诉被依法驳回。

2017年3月,资产公司向某村镇银行借款70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每月按银行基准年利率上浮45%支付利息,借期内分四次偿还本金,前三次每半年偿还本金5万元,最后一次清偿剩余本金,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李某与村镇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资产公司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村镇银行依约发放借款,资产公司偿还了第一期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但未偿还第二期到期本金5万元及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的两期逾期利息,李某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村镇银行认为资产公司、李某已构成违约,遂按合同约定向资产公司、李某发出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通知。资产公司、李某收到通知后仍未还款,村镇银行遂于2018年5月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资产公司、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村镇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资产公司、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村镇银行的诉讼请求。村镇银行不服,向广西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区高院于2019年2月受理其再审申请并立案审查。2019年4月,村镇银行再次诉至兴宁区法院,以资产公司、李某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未还款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资产公司、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

资产公司、李某共同辩称,村镇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债务已于2018年在兴宁区法院起诉过,后上诉于南宁市中级法院,现在广西区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在上述两案中已实体处理,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广西区高院已立案审查,村镇银行就同一份合同项下的同一笔借款只能选择提起一个诉讼,不能同时提起两个诉讼,如村镇银行在两个不同的诉讼中均胜诉,资产公司和李某就要就同一笔借款偿还两次,这有失公允,故法院不应受理村镇银行的本次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村镇银行的本次起诉。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份合同的同一笔款项同时提起两个不同的诉讼。本案的诉讼请求与此前村镇银行已提起三案的诉讼,指向的均是村镇银行与资产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的同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同一笔款项,村镇银行提起的前案和本案诉讼请求的实质都是要求资产公司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村镇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并要求李某对资产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前案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是相同的。村镇银行已申请上级法院再审,且广西区高院亦已受理其再审申请并立案审查,即使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的执行,但村镇银行申请再审的行为,表明其仍然选择通过前一诉讼解决问题。广西区高院受理其再审申请之后,在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作出再审审理结果之前,村镇银行又提起本案诉讼进行救济,构成就同一事项同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两个不同的诉讼进行处理,系不当行使诉权,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讼累。经兴宁法院释明,村镇银行仍然坚持本案诉讼,故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驳回村镇银行的起诉。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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