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对家暴零容忍!兴宁区法院为弱势妇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作者:罗翎轩  发布时间:2019-05-28 09:07:46 打印 字号: | |
向施暴者姜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家庭关系,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常给受害人造成影响终身的心理阴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近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吴某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及时送达给施暴者姜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村委会,维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某是姜某妻子,在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吴某多次遭受姜某殴打,吴某忍无可忍,遂于2019年5月13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据悉,姜某与吴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姜某自2014年起对吴某实施多次家庭暴力。吴某陈述称,自己与姜某2015年开始分居,但两人见面时,仍会遭到姜某殴打,以致于自己身上伤痕累累。吴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起到一定作用,但未能彻底制止姜某的家暴行为。在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当天,吴某向法院出示了自己身上因遭受姜某家暴而留下的多处伤痕。

5月14日,兴宁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团队法官审查了申请人吴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吴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威胁申请人吴某。兴宁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完成了所有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居委会的送达工作,确保有关单位和组织能够了解并协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护吴某的人身安全,在通知被申请人姜某到法院进行送达时,兴宁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法官对姜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和训诫,告知姜某如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兴宁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吴昊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